预包装食品有两个“生日”,福州两家公司被罚,多至6.5万元

发布日期:2019-07-24 文章来源:
  
前言:7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查处了两起涉及包装生产日期的违法经营案。福州聚旺家商贸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罚6.5万元,福建省古田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售打码失误的食品被罚5000元。




今年3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查获福州聚旺家商贸有限公司鼓楼区澳门路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经查,涉案商品为“高享”牌蜜山楂(150g装),外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包装袋下部黑色喷绘日期“2018/09/08”,另一个是包装袋底部封口处钢印日期“20180410F”钢印日期模糊,上无墨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月4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分公司“高享”牌蜜山楂6袋、违法所得68元、处罚款6.5万元。



今年1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举报件转办单后,依法对福建省古田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货架上摆放的59瓶“大红庄每日银耳”、28瓶“大红庄炖品”两款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识有两个生产日期。


经调查,涉案食品制造商为福建省古田县天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涉案的两批次产品瓶盖上有两个生产日期的原因,是福建省古田县天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打码工人操作失误所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分公司上述87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06元、处罚款50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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