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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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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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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加强设备管理,减少和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使有关各方吸取教训。

 

一、事故范围的界定:设备和零部件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事故范围。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将事故的报告以及事故当事人的事故报告送交设备部;

2.对设备出现损坏等事故,由设备部牵头会同生产部、综合部并召集事故操作工和所在班组长等,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由设备部负责提交处理意见的报告;

3.设备部根据事故分析作出处理意见,由综合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并以此教育全公司员工。

 

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1.设备事故性质的划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a)自然事故即为一般性意外事故,具有偶然因素,不可控制与预防;

b)技术性事故,即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c)责任性事故,即因操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设备重大损坏。也有维修工检修不到位,或检修不及时等造成损坏;

2. 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用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性质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通报全公司,教育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按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自然事故,应对操作者和机修工进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视其情节一般不给予处罚,教育员工吸取教训;

b)技术性事故,应对操作者和维修者进行教育,对于责任人批评教育,加强责任心,提高维修质量,对相应承担的部分给予10—200元处罚;

c)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对责任人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要按其价值的40%~100%赔偿经济损失,其工资下浮,性质恶劣的要开除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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